港澳情况: 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对我国生效时间: 我国声明保留情况: 对公约第14条和16条保留。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5年11月25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台湾当局盗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简称《维也纳外交公约》,是1961年4月18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会议上签订的多边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于1961年4月18日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关于外交交往与豁免的全权代表会议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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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下列何者不属于外交特权与豁免之范围
依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 下列何者不属于外交特权与豁免之范围-深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及豁免之国际公约当能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 — 此项关系对于各国宪政及社会制度之差异,在所不问, 确认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与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1967年3月19日生效。 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我生效。 ) 本公约各当事国 查各国人民自古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1)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1961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 The paper explains the creation,function,concepts and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本公约各当事国: 鉴于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察及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中有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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